等保定级推演台GB/T 22240-2020 · 表2 × 表3

等保备案:什么时候备案、备案要交什么

定级札记 ·

《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给出的备案时限分成两种:已运营(运行)的第二级以上信息系统,应当在安全保护等级确定后30日内,由运营、使用单位办理备案;新建的第二级以上信息系统,应当在投入运行后30日内,由运营、使用单位办理备案。

这一条同时划定了备案范围:第二级以上进入第十五条规定的备案范围,一级不在该条范围内。第十五条没有列出系统的具体定级方法,因此“是否必须备案”和“系统该定几级”不能混为一谈,也不能拿备案时限反推定级结果。《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二十三条明确了上位依据:国家实行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

备案时限的起算点不同

已运营(运行)的系统,条文写的是“在安全保护等级确定后30日内”。也就是说,起点是安全保护等级确定。新建系统的条文写的是“在投入运行后30日内”,起点则是投入运行。两者虽然都是30日,办理窗口却分别由等级确定和投入运行触发,不能把两个起算点互换。

这里的期限原文是“30日内”。它与公安机关审核备案时使用的“10个工作日内”不是同一种期限,也不是同一个起算点。前一条约束运营、使用单位何时办理备案;后一条约束公安机关收到备案材料后如何审核处置。

所在地受理规则是,由运营、使用单位到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办理备案手续。隶属于中央的在京单位,其跨省或者全国统一联网运行并由主管部门统一定级的信息系统,由主管部门向公安部办理备案手续。跨省或者全国统一联网运行的信息系统在各地运行、应用的分支系统,应当向当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备案。

备案材料按等级分档

第十六条规定,办理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备案手续时,应当填写《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备案表》。第三级以上信息系统还应当“同时提供”以下材料:

  1. (一)系统拓扑结构及说明。
  2. (二)系统安全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3. (三)系统安全保护设施设计实施方案或者改建实施方案。
  4. (四)系统使用的信息安全产品清单及其认证、销售许可证明。
  5. (五)测评后符合系统安全保护等级的技术检测评估报告。
  6. (六)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专家评审意见。
  7. (七)主管部门审核批准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的意见。

这七项材料属于第三级以上“同时提供”的范围,第二级不在其适用范围内。也就是说,第二级按第十六条填写备案表,第三级以上则在填写备案表之外,还要同时提供七项材料,不能把第三级以上的材料清单整体套到第二级。

对第三级以上来说,第五项中的“测评后”明确了报告与测评的先后:测评在前,符合系统安全保护等级的技术检测评估报告在后,报告作为备案材料提交。条文没有另列测评与备案之间的天数,能确认的是测评、报告与备案材料的先后关联,不能自行补出另一个期限。第二级不适用上述七项的“同时提供”要求,但不适用这七项不等于不受备案时限和审核规则约束。

受理、发证与重新备案

第十七条把备案与审核分开。信息系统备案后,公安机关应当审核备案情况。公安机关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三种处置使用同一时限:符合等级保护要求的,颁发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备案证明;不符合本办法及有关标准的,通知备案单位予以纠正;发现定级不准的,通知备案单位重新审核确定。

运营、使用单位或者主管部门重新确定信息系统等级后,应当按照本办法向公安机关重新备案。“10个工作日内”不是从等级确定日或投入运行日起算,而是从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算。公安机关并非一经备案即当然发证,而是先审核备案情况,对符合等级保护要求的才颁发备案证明。

备案证明不是终点:检查与整改

备案不是一次性提交就结束。对第十八条点名的第三级、第四级信息系统,受理备案的公安机关应当检查其等级保护工作情况:第三级每年至少检查一次,第四级每半年至少检查一次。这条没有为第二级列出检查频率,不能把第三级、第四级的频率直接套到第二级。

跨省或者全国统一联网运行的信息系统,接受检查时由公安机关会同主管部门进行。第五级信息系统由国家指定的专门部门检查。

第十八条列出的检查内容包括:信息系统安全需求是否发生变化,原定保护等级是否准确;系统安全等级测评是否符合要求;备案材料与运营、使用单位、信息系统的符合情况;以及其他应当进行监督检查的事项。由此可见,备案材料在提交时与系统相符还不够,备案后的检查还会核对材料、运营、使用单位与信息系统是否相符,并核对原定保护等级是否准确。

检查发现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状况不符合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有关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的,公安机关应当发出整改通知。运营、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整改通知要求,按照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应当将整改报告向公安机关备案;必要时,公安机关可以对整改情况组织检查。对属于检查范围的信息系统,备案后的闭环还包括接受检查、按通知整改和提交整改报告。

把时间、材料和后续事项放在一起看:已运营系统看安全保护等级确定后30日,新建系统看投入运行后30日;第二级以上填写备案表,第三级以上还要同时提供七项材料;公安机关的三种审核处置均看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备案后还要面对相应监督检查与整改报告备案。

出处

  1. 《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33号)第十五条至第二十条:https://ga.sz.gov.cn/ZWGK/ZCFG/SZZCFGS/JD_WLGL/content/post_1298597.html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二十三条(中央网信办官网全文):https://www.cac.gov.cn/2025-12/29/c_1768735112911946.htm